Article 15

Repealed

从事下列活动,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不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矿山、旅游和其他工商企业等;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烧砖瓦、烧石灰等;

(三)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开发、建设改变地形地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

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