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6 经费保障Article 44In force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工作,支持和引导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用于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