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上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计入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比例的核算基数。
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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