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师,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区域内学校定期交流制度,在教师岗位设置,教师培养培训、骨干教师配置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学校、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教师、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支教或者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解决教师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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