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Chapter 4 取水、用水管理Article 17Amended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和由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免予取水许可。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取水许可。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