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5 罚则Article 28Repealed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