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煤炭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对销售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使用者按大型耗煤企业、其他用煤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五百元罚款;同时对大型耗煤企业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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