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大气污染程度适时启动。
存在大气污染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可行性、有效性论证后报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排放、泄漏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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