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军事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由军事机关给予军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力,安全保密工作差,致使军事设施遭受破坏的;

(二)擅自出租、转让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三)军事设施执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使军事设施遭受破坏的;

(四)贪污、挪用或擅自克扣军事设施管理维修经费的;

(五)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查处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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