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下列规定报批: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市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