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人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人入学的;
(二)胁迫、诱骗残疾人和利用残疾儿童从事卖艺、乞讨活动的;
(三)用人单位在招录、使用职工时歧视残疾人或者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四)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减免税费等优惠待遇的;
(五)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六)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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