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及其他方式进行;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

(三)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进行;

(四)对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的职工,结合军品生产和科研任务进行;

(五)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育、军训或其他方式进行;

(六)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结合各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

(七)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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