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二)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示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的;(三)经营者超出公示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向托修方收费的;(四)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六)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