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4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