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运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5,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