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合理布建瞭望塔,并配备瞭望、通讯器材。

(二)市、县建立扑救森林火灾指挥中心。乡、国有林场建立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室。

(三)乡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配备有警报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专业扑火队,都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扑火器具。

(四)在林区的主要交通路口、森林面积较大的林缘和重点火险区,设立固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标志。

(五)在集中连片的人工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重要军事战备库、弹药库及其他重要设施的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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