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