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捕捞作业。

捕捞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鄱阳湖区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