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