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3 前期物业管理Article 23In force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