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