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进行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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