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确定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