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二)能源、资源、信息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五)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六)本省需要控制的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的技术、维修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要求。

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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