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Article 10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应当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