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分类管理。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包含内设机构 )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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