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用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

(二)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包括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

(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规程的。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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