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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