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不明确,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单位任用不守诚信的会计人员作为本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的;

(四)对依法委派的会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五)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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