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直接取用地表、地下水,利用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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