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集体资产范围: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物、植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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