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Chapter 3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rticle 5In force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前举行。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