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捕捞、采集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