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登记严格进行审核。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前,向原申报登记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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