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寺庙民主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职责,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的管理,增强宗教职业人员的法制观念。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经济建设。
切实加强边境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军队、公安边防、地方联防共治和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开展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边境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