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