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矿许可证遗失,不补办手续继续开采的;
(二)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时间建矿或者中断施工满一年的;
(三)未建立占用储量登记统计制度的;
(四)不按照时间完成生产勘探和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
(五)不按照时间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