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县食品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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