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十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差额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超过三人并已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不再另行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