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给参选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