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宣传介绍候选人;

(六)确定并公告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投票地点和投票时间;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开计票,认定疑难选票,确认选举效力,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其他选举工作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完成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之日止。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