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每人次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标本采集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参观考察和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处每人次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片、标本采集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成果副本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实验区内建设各类工程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恢复原状,每界标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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