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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