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工资福利,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农村牧区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享有班主任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教师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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