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2 学生Article 10Amended州(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本行政区域公办学校接受学生的数量,制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