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宣传、草原防火、草原使用和草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草原技术推广机构承担草原生态、生产能力和建设效益监测,载畜量核定,草原保护建设技术推广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草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草原监理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草原监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
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公安、环保、建设、交通、旅游、工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配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草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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