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草原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加强防火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完善草原防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队伍,配备防火设备,推广防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火、扑火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预防草原火灾、报告草原火情、保护草原防火设施和参加扑救草原火灾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拆除草原设备,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

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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