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计划、财政、人事、外事、教育、科技、医药、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