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时,认为议案应当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认为议案可以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应当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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