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中,必须有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待审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工会可依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个体采矿,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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